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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大乘旅行社等3家旅行社及魏会梅等4名导游员的处理决定
发布单位:  发布时间:2006-4-24 10:04:01 阅读次数:592次 

各旅行社、各旅游景区(点):
      根据近期在旅游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对大乘旅行社等3家旅行社及魏会梅等4名导游员做出如下处理。
      一、2006年3月7日,大乘旅行社接待郑州云鹤旅行社有限公司197人旅游团。接待中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,用无证导游员带团,并未及时给组团社开具发票,属严重违规。根据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六十条、第六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五条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,决定对开封市大乘旅行社处以2000元的经济处罚,并通报批评。
     二、开封市天鹅旅行社擅自使用“中国天鹅国际旅游公司”名称,旅游局监察大队两次要求其限期改正,直到2006年3月20日仍未整改,其行为严重违规。根据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六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五条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,决定对开封市天鹅旅行社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,并通报批评。
      三、开封市光大旅行社对本社导游员管理不善,2006年3月17日,该社导游员魏会梅到高速公路连接线一带拦车截团,严重损害了开封的形象,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。根据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,对开封市光大旅行社处以停业整顿15天的处罚,并通报批评。
      四、导游员汪杰、王春丽、尹颖3人未经旅行社委派,3月7日私自进行导游活动。根据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、《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决定对魏会梅、汪杰、王春丽、尹颖等4名导游员分别处以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,导游证扣8分的处罚。
无证导游刘佳伟,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并进行导游活动,根据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之规定,对刘佳伟处以1000元人民币罚款,没收其违法所得。
      市旅游局要求全市旅游行业从业人员要以开封形象为重,要以此为戒,严格要求,依法经营,诚信服务,为维护我市优秀旅游城市的形象、推动开封旅游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六年四月六日